“本是来村里买羊,没想到好端端被狗咬伤,还好法院给了公道!”近日,保康法院歇马法庭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杨某最终拿到了应得的赔偿款。
案件详情
2025年4月15日,杨某经人介绍开车前往歇马镇大垭村收购活山羊,在乔某房屋的侧后方路口下车后被其家庭饲养的马犬咬伤。杨某在当地卫生院简单包扎后回到谷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住院期间在谷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种了3针狂犬病疫苗,共支出医疗费5500余元。因事后向乔某及其儿子主张赔偿未果,杨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两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7530.29元。
庭审中,乔某辩称自己已尽到管理义务,且杨某自身存在过错,同时提到涉案马犬是让儿子从外地买回来,用于看家护院的。法院经审理查明,乔某父子早已分户,儿子常年在外务工,案发时并不在家,涉案马犬由乔某饲养,平时拴有铁链,事发时因为没拴牢,挣脱铁链冲出来攻击了杨某,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杨某存在挑逗狗或自身有重大过失的行为。
最终,法院认定乔某作为涉案马犬的实际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乔某儿子无需担责,而且杨某并非当地人,被狗咬伤后已经在当地医院包扎,为了方便疗伤,返回其居住地医院治疗并无不妥,判决乔某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共计12132.27元。
法官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中的责任承担可能会因具体案件的情况而有所不同,但动物饲养人的无过错责任对其提出了更高的注意和防护义务,否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法官提醒大家,饲养动物需尽到管理义务,尤其是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更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伤人。一旦发生动物致人损害事件,饲养人或管理人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且根据即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应处予警告;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