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擅自使用“网红”照片带货?小心侵犯肖像权!

2025-08-22 16:01
来源: 保康县人民法院
作者: 宦小霞    浏览: 1757

“我在小红书分享的写真,竟成了拼多多商家的免费宣传素材!”近日,在保康法院寺坪法庭,小红书博主郭女士气愤地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案件详情

郭女士作为小有名气的博主,常分享个人写真艺术照,积累了不少粉丝。而某拼多多商家在未获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下载她的照片,用于店铺商品详情页宣传,以吸引顾客了解商品。认为权益受损的郭女士,随即起诉要求商家删除链接、赔礼道歉。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先梳理证据,确认事实清晰、证据确凿。为减少双方诉累与负面影响,在征得同意后组织调解,并向商家详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肖像权的规定,明确指出其未经授权使用郭女士照片宣传推广商品的行为,违反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这一法律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法官释法,商家认识到侵权事实,同意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商家当日删除涉事商品链接,向郭女士赔礼道歉。郭女士也提交撤诉申请,案件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自然人依法享有肖像权,这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店铺经营时,务必增强法律意识,使用他人照片进行产品展示、宣传前,需通过签订协议获得权利人同意,并严格按约定的范围和期限规范使用,避免踩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