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别让青春被“卡”住!

2025-08-28 16:01
来源: 保康县人民法院
作者: 罗赟、董啸    浏览: 248

“就为了几百元钱,不仅丢了学位证,公务员考试资格也没有了。”在保康法院刑事审判庭,大学生曾某、熊某、友某手握刑事判决书,声音颤抖着说出悔恨之言。

案例一

2021年12月20日,某高校在校学生曾某通过同村村民得知将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并帮助转账能够获利,遂邀约其同学熊某、友某,从襄阳市乘火车到武汉市汉口火车站附近的酒店与用卡人员见面,并将各自名下银行卡、密码、身份证和手机支付宝电子账户等提供给对方。三名用卡人员验卡后,用手机和银行卡进行操作。并让熊某帮助取款2.8万元,付给熊某390元。熊某、曾某、友某三人提供的银行卡共接收被害人被骗资金6万余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曾某、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共谋出借其名下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并帮助转账获利,且熊某协助取款,将非法资金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根据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及悔罪表现等,被判处不同刑罚。

“曾某的案例虽为典型,但孙某帅等3人的案例更让人痛心,三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本应在校园里读书,却因为一时糊涂走上了犯罪道路。”承办法官叹了口气,说起另一起案件。

案例二

2021年8月,住湖北省十堰市的肖某通过网络认识“金山”,得知刷单可以获利,便邀约被告人孙某帅加入。随后,孙某帅联系被告人孙某奇、张某,张某又联系被告人梁某等人,陆续从陕西省白河县赶到十堰市,提供本人银行卡、网银、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用于“跑分”转账,分别按照各自转账金额的0.6%提成,在操作转账过程中,以上人员配合转账提供刷脸、取款等服务。该团伙中共16张银行卡被诈骗团伙用于资金结算,涉及电信诈骗案件19起,140万余元被骗资金通过上述账户被转移。其中有28.1万元被骗资金通过孙某奇银行卡,有24.35万元被骗资金通过梁某银行卡转移。孙某帅非法获利2万元、孙某奇非法获利1300元、梁某非法获利1000元。

经审理认为,孙某帅、孙某奇、梁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出借其名下的银行卡,通过其名下绑定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转账方式,协助将非法资金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判处孙某帅、孙某奇、梁某刑罚,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从身处“象牙塔”的在校大学生沦为诈骗帮凶,让人深感惋惜,提高学生群体防范意识刻不容缓。大学生犯罪不仅会在当下承担法律风险,也会给自己在升学、就业、社会生活等方面埋设障碍。作为学生,更要擦亮眼睛,绷紧法律之弦,树立正确的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