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
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依生效判决赔偿了损失,能否向无证驾驶的侵权人追偿?
案情回顾
赵某驾驶车辆与对向行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上的孙某和李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孙某未取得驾驶资格,赵某驾驶证已吊销。交警大队认定,赵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赵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孙某、李某共同起诉赵某和保险公司,要求两被告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两原告共计78428.31元。
保险公司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后,认为赵某属于无证驾驶,按照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向赵某进行追偿。遂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上述规定说明保险公司履行的是垫付义务,而非赔偿义务。同时明确赋予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是在保险公司向第三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前提下,代第三人向侵权人行使求偿的权利。
赵某因无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人损失后,又按判决内容履行了义务,自履行义务之日起保险公司即取得对侵权人的追偿权。保险公司诉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遂判决赵某向保险公司支付追偿款78428.31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法官提醒
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驾驶是一种非常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漠视,更可能给他人带来无法挽回的伤害。车辆即使投保了交强险,但对于因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先行赔付后,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实际侵权人及其他责任主体追偿。特提醒广大驾驶人员,切记持证上岗,安全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