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法新“枫”景】少年嬉闹引纠纷 法庭调解促和谐

2025-09-08 15:02
来源: 保康县人民法院
作者: 王天伟    浏览: 307

近日,保康法院旅游法庭充分发挥调解职能,成功化解了一起因未成年人嬉闹引发的监护人责任纠纷案件。案件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彰显了司法调解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温度与效能。

事件回溯:少年嬉闹致伤,责任划分引争议

未成年人小明(化名)与小华(化名)系同学,二人经常在一起玩耍,小明曾因小华骑自行车嬉闹撞自己提醒小华不要再骑车撞人。2025年6月的某天,放学回家的小华骑自行车在河堤上行驶时撞到了人群中的小明,小明随即将小华摁在地上殴打致其受伤,并将其自行车扔到河里,小华亦还手并当场报警,县公安局立案调查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责令小明父母严加管教。后小明住院治疗6天,经司法鉴定构成轻微伤。因双方未能就小华的赔偿事宜协商一致,2025年7月,小华母亲代小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明及其监护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000余元。

法庭介入:厘清事实与法理,引导理性沟通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考虑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如果简单“一判了之”,事情表面上得到了解决,但两名学生以后可能会存在隔阂甚至加剧矛盾,不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为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承办法官一方面结合卷宗材料听取双方家长对该起事件的描述,同时联系当地派出所调取案件发生时的监控视频及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对案件进行细致的分析。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本次案件发生之时,不能认定小华是故意骑车撞小明,但因此前发生过类似情形,且小明也多次提醒小华不要再骑自行车撞自己。回归到案件发生当时,不能苛求小明作为一名未成年人能够认识到小华当时的主观心理,从而作出了冲动的行为。小明殴打他人致人受伤当然不对,但小华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基于此,承办法官从《民法典》中关于监护人的职责、责任承担等方面向双方家长进行释法明理,将法理和情理相融合,引导双方协商解决纠纷。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小明家长按主要责任比例赔付小华因受伤造成的损失,并向小华赔礼道歉,小明家长当场履行完毕,该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之间玩闹应当注意安全,避免过度打闹和危险行为。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